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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簡字第6號

確認所有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郭玄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簡字第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許建中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郭展榕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法 官 郭玄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簡字第6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所有權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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