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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補字第7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詹秀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7號

原告
游佳諭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延吉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6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共有人蕭再成、蕭泮桐、林蕭純華、蕭錦鍠等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如有再轉繼承人者,其繼承系統表及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三、上列所有權人即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本件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法 官  詹秀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補字第7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