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補字第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7號
- 原告
- 游佳諭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延吉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6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共有人蕭再成、蕭泮桐、林蕭純華、蕭錦鍠等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如有再轉繼承人者,其繼承系統表及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三、上列所有權人即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