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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107年度斗補字第417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郭玄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補字第417號

原告
陳浡鐘

上列原告與被告儂萊企業社即吳建廷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正以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基此,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500元,所以原告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二、被告吳建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被告儂萊企業社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三、應提出原告及被告儂萊企業社即吳建廷之勞動契約及履行勞動契約地點之證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法 官 郭玄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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