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107年度斗補字第41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補字第417號
- 原告
- 陳浡鐘
上列原告與被告儂萊企業社即吳建廷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正以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基此,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500元,所以原告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二、被告吳建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被告儂萊企業社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三、應提出原告及被告儂萊企業社即吳建廷之勞動契約及履行勞動契約地點之證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