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簡字第377號
- 上訴人
- 洪應額
上列上訴人因給付會款事件,對於民國110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茲依民事訴,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内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斗簡字第377號
上列上訴人因給付會款事件,對於民國110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茲依民事訴,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内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