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7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斗簡字第431號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楊鑫忠

原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
訴訟代理人
蕭育涵律師
被告
陳宜鴻
被告
陳宜勇
被告
陳韋伶
兼上列二人

共同訴訟代

理 人 何玉美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在民國110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陳宜鴻前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286,403元及利息沒有清償,原告已取得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46261號債權憑證。又訴外人即被告的被繼承人陳國鐘於民國99年11月19日死亡後原本遺留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被告都沒有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系爭遺產應該由被告陳宜鴻、陳宜勇、何玉美、陳韋伶全體共同繼承,但是被告陳宜鴻僅繼承5,000元,將其餘應繼承價額571,187元之財產移轉於其他繼承人,藉以逃避執行,而被告陳宜鴻自95年間起即積欠原告上開債務,仍與被告何玉美及陳宜勇同居共財,則被告何玉美及陳宜勇自無不知被告陳宜鴻積欠原告上開債務之理,因此,依民法第244 條第2項、4項規定,原告自得依法行使撤銷權,並請求被告何玉美及陳宜勇就附表編號1至6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予以塗銷等語,並聲明:被告間就系爭遺產於99年12月20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之債權及物權行為應予撤銷。被告何玉美及陳宜勇應就附表編號1至6所示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二、被告則以:被告陳宜鴻在外面住,沒有住在家裡。另何玉美是陳國鐘太太當然拿比較多,所以分得門牌號碼彰化縣○○鎮○○里○○路0段000巷00弄0號房子及房子坐落土地。陳宜勇在家耕田,所以農田分給陳宜勇。何玉美跟陳宜勇住在一起,由陳宜勇照顧何玉美,何玉美洗腎15年,洗腎的醫療費用都是陳宜勇支付。陳宜鴻自退伍後就住外面,沒跟我們住,陳宜鴻自己賺都不夠,沒有給何玉美生活費。陳國鐘過世後喪葬費是何玉美支出的。另陳國鐘生前郵局、農會的錢雖然分給陳宜勇,但是由何玉美拿去生活用,另陳韋伶也是分5,000元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46261號債權憑證、附表編號1至6所示不動產第二類謄本、異動索引、系爭遺產之遺產分割協議書、陳國鐘繼承系統表及土地登記申請書等資料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故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固堪信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

㈡本件被告間之遺產分割協議及繼承登記行為,既屬有償,則依民法第244 條第2項規定,原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要件,須「受益人(即被告何玉美、陳宜勇、陳韋伶)於受益時亦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權利之主觀要件存在。即原告欲行使本件撤銷權,須證明被告間就系爭遺產分割協議及繼承登記行為有害及債權一事,為被告何玉美、陳宜勇、陳韋伶所知情。而原告僅空言泛稱被告陳宜鴻自95年間起即積欠原告上開債務,仍與被告何玉美及陳宜勇同居共財,則被告何玉美及陳宜勇自無不知被告陳宜鴻負有債務之理等語,然被告對此於本院審理時自陳被告陳宜鴻自退伍後就住外面,沒跟我們住等語,而原告對此亦未提出任何事證證明被告何玉美、陳宜勇、陳韋伶知情原告與被告陳宜鴻間債權債務之情況,實無從認定被告何玉美、陳宜勇、陳韋伶明知系爭遺產分割協議及繼承登記之行為有害及原告債權乙事。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遺產於99年12月20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之債權及物權行為應予撤銷,並進而訴請塗銷被告何玉美及陳宜勇就附表編號1至6所示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本件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法 官 楊鑫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名稱 權利範圍 1 彰化縣○○鎮○○段00地號土地  9161/222000(由陳宜勇分割繼承取得) 2 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5/54(由陳宜勇分割繼承取得) 3 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3/36(由陳宜勇分割繼承取得) 4 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5/54(由陳宜勇分割繼承取得) 5 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由何玉美分割繼承取得) 6 彰化縣○○鎮○○段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彰化縣○○鎮○○里○○路0段000巷00弄0號房屋 全部(由何玉美分割繼承取得) 7 社頭郵局存款 28,037元(由陳宜勇分割繼承取得) 8 田中鎮農會存款 13,131元(由陳宜勇分割繼承取得) 9 尼克森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投資  301元(由陳宜勇分割繼承取得) 10 現金 10,000元(由陳宜鴻、陳韋伶分割繼承各取得5,000元) 11 中華自用小貨車 1輛(由陳宜勇分割繼承取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北斗簡易庭109年度斗簡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