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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簡字第130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丁兆嘉

原告
官金箱
訴訟代理人
朱坤棋律師
被告
顏兆奕
被告
顏兆佑
被告
官金暖
被告
薩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輝
訴訟代理人
翁自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關於「…分歸原告、被告官金箱、顏兆奕、顏兆佑、官金暖共同取得…」部分,應更正為「…分歸原告、被告顏兆奕、顏兆佑、官金暖共同取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錯誤,爰予以裁定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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