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小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宜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滿好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斗小字第25號原 告 宜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滿好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張瑞仁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鄧俊郎 被 告 永展汽車修配廠即陳信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宜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滿好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仟捌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