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簡更一字第2號
- 原告
- 郭柏宏
- 被告
- 簡詠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1日所為之民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所載「110年度司票字第415號」,應更正為「110年度司票字第858號」。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