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小字第119號
- 原告
- 吳孟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裁定經宣示後,為該裁定之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受其羈束;不宣示者,經公告或送達後受其羈束;但關於指揮訴訟或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3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命補正法定代理權屬於起訴合法要件審查程序中所為之裁定,屬「通知」之性質,應認係法院指揮訴訟而為之裁定,目的在使訴訟易於進行,如因事實變更或法院認原裁定內容有誤時,依同法第238條但書規定,自許法院得予以撤銷或變更之。
二、經查,本件原以原告未依限補正被告之父為法定代理人為由,而於民國113年5月21日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惟查原告已於113年5月8日具狀補正被告之父為法定代理人之事實,有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查,此係因原告具狀補正時,狀首記載為民事起訴狀,且載明案號為112年度少調字第778號,並未記載本件案號,而遭本院分案單位誤分新案辦理,致令本院無從於前揭裁定時查得原告業已補正之事實,是本件駁回原告之訴之裁定自為有誤,係屬訴訟程序之一環,乃屬指揮訴訟之裁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8條但書規定,依職權自行撤銷該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