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121號
- 原告
- 蕭清源
- 被告
- 蕭東麃
蕭東炳
蕭智仁
范蕭秀娥
蕭秀鳳
蕭湘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棟麃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1,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斗補字第121號
蕭東炳
蕭智仁
范蕭秀娥
蕭秀鳳
蕭湘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棟麃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1,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