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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121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丁兆嘉

原告
蕭清源
被告
蕭東麃

蕭東炳

蕭智仁

范蕭秀娥

蕭秀鳳

蕭湘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棟麃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1,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斗簡易庭113年度斗補字第121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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