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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斗簡字第170號

宣告調解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施坤樹

上訴人
原告
甲○
送達代收人
吳莉鴦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二十六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四千一百四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

           法 官 施坤樹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簡字第170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調解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