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斗簡字第170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甲○
- 送達代收人
- 吳莉鴦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二十六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四千一百四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