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6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98年度斗簡字第29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陳瑞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斗簡字第298號

上訴人
甲 ○ ○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99年6月22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55,124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北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法  官 陳 瑞 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呂 雅 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斗簡易庭98年度斗簡字第298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