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7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8號

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蔡政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8號

聲請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

      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聲請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准予停止羈押,限制住居於澎湖縣湖西鄉○○村○○○號。

夏○○准予停止羈押,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前鎮區○○○路○○○巷○弄○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夏○○(以下僅指被告中1 人時直稱其名,合指2 人時稱被告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夏○○於民國103 年3 月25日、許○○於同年月26日,分別經本院諭知羈押後,前經本院准予具保新臺幣(下同)5 萬元後停止羈押,被告人等覓保無著。茲被告人等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所列之理由,但命其限制住居於現住地亦足可確保追訴審判之進行,認已無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2 項聲請准予停止羈押,並均限制住居於現住地。

二、按檢察官於偵查中得聲請法院命被告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 第2 項、第116 條、第116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人等前經本院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分別經本院裁定准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據聲請人調查後,認被告雖有上開羈押之原因,但如命限制住居,已足確保追訴、審判之進行,向本院聲請均命被告人等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現居地。經本院核閱相關卷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均准予被告人等停止羈押,許○○並限制住居於澎湖縣湖西鄉○○村0 ○0 號、夏○○並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前鎮區○○○路000 巷0 弄0 號。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2項、第116條、第116條之1、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刑事庭 法 官 蔡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8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