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度交訴字第4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訴字第4號
- 公訴人
-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孔文
- 選任辯護人
- 謝易澄律師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孔文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訴字第4號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一、本件被告黃孔文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