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上字第3號
- 上訴人
- 陳建志
- 即被上訴人
- 被上訴人
- 黃沛倫
- 即上訴人
- 被上訴人
- 瑞群企業行
- 即上訴人
- 被上訴人
- 王榮盛
- 被上訴人
- 蘇其忠
上列上訴人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7月9日108年度馬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黃沛倫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即本院108年度馬原交簡字第2號),經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陳建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8年度馬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原審於民國109年7月9日就刑事及附帶民事訴訟同時判決,而黃沛倫所涉業務過失傷害刑事案件,因檢察官及黃沛倫均未上訴,已確定在案,有黃沛倫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上訴人等雖對於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但本院既應僅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依上開規定,即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