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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交訴字第6號

過失致死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李宛玲洪甯雅王政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訴字第6號

公訴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國藩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洪甯雅

法 官 王政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交訴字第6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致死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