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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41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張靜琪王偉為王政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41號

公訴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庭慶
選任辯護人
毛鈺棻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庭慶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王偉為

法 官 王政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41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