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上字第2號
- 上訴人
- 蔡惠琳
- 被上訴人
- 呂政鴻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108年度馬交簡附民字第5號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即本院 108年度馬交簡字第118號),經被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8年度馬交簡附民字第5號),原審於民國109年 5月26日就刑事及附帶民事訴訟同時判決,而上訴人所涉過失傷害刑事案件,因檢察官及上訴人均未上訴,已確定在案,業據本院調閱相關卷宗核閱無誤。茲上訴人雖對於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但本院既應僅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依上開規定,即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