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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號

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張靜琪陳立祥陳順輝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號

公訴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成萬貫
選任辯護人
陳梅欽律師

      馬陳棠律師

      王朝震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697 、698 、81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成萬貫自民國壹佰零玖年柒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2 、3 款定有明文。又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 月,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成萬貫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成萬貫以同案被告成淵節、李秋兩、成高宇萍等人頭申報議員助理薪資,實際上並未聘用其等擔任助理工作等情,業據同案被告成淵節等三人證述在案,可認被告成萬貫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等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成萬貫否認犯罪,所辯解之說詞尚待與相關證人於審理中行交互詰問時釐清,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規定(109年2月10日押票漏載第101條第1項第3款),裁定自民國109年2月10日起執行羈押,及自109 年5 月10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且均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9 年6 月29日依法訊問被告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9 年7 月10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四、至被告雖當庭聲請交保停止羈押等語,惟本院既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所提到之家庭因素,乃屬個人之情事,非得以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且被告亦無任何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所列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是其請求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法 官 陳立祥

法 官 陳順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治罪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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