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易字第16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易字第16號
- 公訴人
-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文才
被告輔佐人 陳王靜娣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文才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其輔佐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