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9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易字第16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李宛玲王政揚陳立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易字第16號

公訴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文才

被告輔佐人 陳王靜娣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文才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其輔佐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王政揚

法 官 陳立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易字第16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