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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黃鳳岐陳順輝陳立祥

原告
郭雯綾
原告
郭雯慧
原告
郭文豪
原告
郭李允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君介律師
被告
海盛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佳容
訴訟代理人
蔡宜真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啟祥律師
被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榮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宗霖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福正律師
被告
歐建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付高雄市苓雅區調解委員會調解。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得將下列事件,裁定移付調解委員會調解:一、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規定之事件。二、適宜調解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三、其他適宜調解之民事事件;又法院移付之調解事件,由被告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調解,鄉鎮市調解條例12條第1項、第1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經原告表明已與被告海盛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初步協議乙節,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本院審酌原告係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損害賠償,性質上亦適宜調解,爰依首揭規定,將本案移付被告海盛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即高雄市苓雅區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兼顧當事人程序上之利益與實體上之利益。

三、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陳立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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