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號
- 原告
- 丁○○
- 右 一 人 馬陳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乙○○
- 原告兼右四 甲○○
- 人訴訟代理人
- 被 告 戊○○
- 右 一 人 丙○○
- 法定代理人
- 右 一 人 張靜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二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被告戊○○就本件刑事訴訟部分,並無過失之責,被告自無賠償原告損失之理。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