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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號

原告
丁○○
右 一 人  馬陳棠律師
訴訟代理人
乙○○
原告兼右四  甲○○
人訴訟代理人
被   告  戊○○
右 一 人  丙○○
法定代理人
右 一 人  張靜怡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二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被告戊○○就本件刑事訴訟部分,並無過失之責,被告自無賠償原告損失之理。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七 日

法 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號於民國 90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