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號
- 上訴人
- 丁雅彬即彬勝企業行
-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宜庭間因本院101年度建字第1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號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宜庭間因本院101年度建字第1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