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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2號

塗銷繼承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吳宏榮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2號

上訴人
林賽琳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清華、林賽慧等間因102年度家訴字第2號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18,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楊依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2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繼承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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