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2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林賽琳
-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清華、林賽慧等間因102年度家訴字第2號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18,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2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清華、林賽慧等間因102年度家訴字第2號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18,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