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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吳宏榮鍾孟容陳炫谷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號

上訴人
王汶旭
即被告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訴訟代理人
陳麗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年度訴字第23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9,9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宏榮

                法 官 鍾孟容

                法 官 陳炫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