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號
- 上訴人
- 王汶旭
- 即被告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吳宗明
- 訴訟代理人
- 陳麗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年度訴字第23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9,9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