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度家救字第13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救字第13號
- 聲請人
- 莊金枝
- 相對人
- 莊春財
莊有諒
莊有前
莊有成
莊有志
莊秀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2條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澎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2條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其提出戶口名簿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澎湖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等件為證。又由聲請狀形式審查之結果,聲請人所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