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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度家救字第1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鍾孟容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救字第13號

聲請人
莊金枝
相對人
莊春財

      莊有諒

      莊有前

      莊有成

      莊有志

      莊秀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2條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澎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2條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其提出戶口名簿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澎湖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等件為證。又由聲請狀形式審查之結果,聲請人所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鍾孟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竹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度家救字第13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