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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度選字第2號

當選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吳宏榮蔡政佑鍾孟容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選字第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文相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吳巡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104年度選字第2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雖已提出上訴狀,惟未於上訴狀內說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及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部分,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審判長 法 官 吳宏榮

                法 官 蔡政佑

                法 官 鍾孟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楊依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度選字第2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