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度選字第2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選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文相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吳巡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104年度選字第2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雖已提出上訴狀,惟未於上訴狀內說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及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部分,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