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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4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2號

聲請人
台灣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吉田匡
相對人
金湖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燕玉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屆期提示,詎相對人未為清償,為此提出該等本票,聲請鈞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105年度司票字第42號│├──┬───────┬────────┬───────┬───────┬───────┬───┤│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 期 日│利 息 起 算 日│票 據 號 碼│備 考│├──┼───────┼────────┼───────┼───────┼───────┼───┤│001 │102年10月30日 │16,700,000元 │未載 │105年7月27日 │WG0000000 │受款人││ │ │ │ │ │ │台灣三││ │ │ │ │ │ │電股份││ │ │ │ │ │ │有限公││ │ │ │ │ │ │司 │├──┼───────┼────────┼───────┼───────┼───────┼───┤│002 │104年11月6日 │30,000,000元 │105年5月31日 │105年6月1日 │CH280592 │受款人││ │ │ │ │ │ │台灣三││ │ │ │ │ │ │電股份││ │ │ │ │ │ │有限公││ │ │ │ │ │ │司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本裁定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42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