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7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號
- 上訴人
- 盧珽瑞
-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道國間因105年度訴字第2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6,8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0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雖已提出上訴狀,惟未於上訴狀內說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