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6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陳順輝倪霈棻王政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號

上訴人
盧珽瑞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道國間因105年度訴字第2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6,8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0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雖已提出上訴狀,惟未於上訴狀內說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王政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7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