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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家聲字第15號

聲請閱卷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家聲字第15號

聲請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吳鎮州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一0五年度司繼字第二六號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紀三富間有債權債務關係,而紀三富已死亡,為確認其繼承情形為何,以確保其債權之需要,爰聲請鈞院准予閱覽系爭事件相關卷證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6年度執字第42號債權憑證影本為證,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家聲字第15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閱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