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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家續字第1號

請求繼續審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陳順輝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續字第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敬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妶姝、黃陳嬋媚、陳嬋娟、陳妙珍間因106 年度重家續字第1 號請求繼續審判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93,1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0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雖已提出上訴狀,惟未於上訴狀內說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及補正,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順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家續字第1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繼續審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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