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家續字第1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續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敬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妶姝、黃陳嬋媚、陳嬋娟、陳妙珍間因106 年度重家續字第1 號請求繼續審判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93,1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0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雖已提出上訴狀,惟未於上訴狀內說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及補正,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