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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訴字第1號

給付遺贈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倪霈棻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訴字第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應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澎湖縣榮民服務處間請求給付遺贈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5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9,8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倪霈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胡湘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訴字第1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遺贈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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