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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李昭彥陳順輝王偉為

上訴人
呈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朝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澎湖縣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3,2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0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於補繳裁判費時,應併提出上訴理由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王偉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光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