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8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8號
- 原告
- 蔡文正
- 被告
- 海鑫娛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欽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