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號
- 上訴人
- 呈傳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朝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澎湖縣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3,2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0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於補繳裁判費時,應併提出上訴理由狀。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建字第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澎湖縣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3,2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0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於補繳裁判費時,應併提出上訴理由狀。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