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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
    王政揚

  • 原告
    江孟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0號原   告 江孟樺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沐聯構海灣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應繳納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2,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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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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