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0號原 告 江孟樺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沐聯構海灣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應繳納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2,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