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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洪甯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8號

原告
蔡文正
被告
海鑫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欽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洪甯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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