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8號原 告 顏秀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歆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6 萬元,嗣於審理中擴張請求金額至129 萬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3 ,771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 萬1,494 元,尚應補繳2,27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