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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8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李宛玲陳順輝陳立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8號

原告
顏秀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歆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6 萬元,嗣於審理中擴張請求金額至129 萬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3 ,771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 萬1,494 元,尚應補繳2,27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陳立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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