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7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許志遠即志遠七美浮潛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伍仟貳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七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計算;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引用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6)9216777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