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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23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王政揚

原告
甲○○ 住○○縣○○市○○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楊淳涵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請求離婚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聲請酌定子女親權部分,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應徵聲請費1,000元,聲請給付未成年子女至成年時止之扶養費,係酌定子女親權之非財產權關係並為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以上金額合計4,0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2年度家救字第9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政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23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