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任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費品璇
- 當事人劉昇昌會計師、吹吹風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云望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3號 聲 請 人 劉昇昌會計師 相 對 人 吹吹風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榮 關 係 人 云望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詩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昇昌會計師派任相對人吹吹風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按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 及財產情形,乃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人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屬民法上之委任契約,應適用民法委任契約之規定,而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經本院選派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惟伊無法與相對人聯繫,爰聲請解任檢查人之職務等語。 三、經查,本院前依相對人股東云望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於民國114年6月30日以113年度司字第1號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12年1月1日起之業務 帳目及財產情形,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核閱無誤。茲聲請人具狀陳稱無法聯繫相對人,請求解任檢查人職務,顯見聲請人已無意願繼續出任相對人之檢查人,而有辭任之意,如不許其解任,無益於檢查事務之進行,自應許其解任之聲請。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民事庭 法 官 費品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杜依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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