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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6號

核發訴訟終結證明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陳順輝

聲請人
林威志
相對人
呂葉寶石

上列當事人間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0號),聲請人聲請核發訴訟終結之證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核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0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之訴訟終結證明。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或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經廢棄、撤銷確定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104年度訴字第80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前經本院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上開訴訟業經雙方達成和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規定,聲請核發訴訟終結之證明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80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前經本院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而系爭訴訟事件於本院審理中業經和解而終結等情,有和解筆錄在卷可參。依上規定,聲請人既為當事人,其向本院聲請核發訴訟終結之證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鈺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16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核發訴訟終結證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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