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3號
- 聲請人
- 王佩泓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重國更一字第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長安等人法定時間40日內,向二審法院及三審法院提起上訴權利時效消!結案!。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經查,聲請意旨並非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