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國更一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佩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11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4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5年1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上訴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