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國更一字第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陳立祥

上訴人
即原告
王佩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11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4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5年1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上訴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均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4年度重國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115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