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3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國抗字第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邱泰錄高瑞聰王琁

抗告人
王佩泓 指定送達澎湖縣○○鄉○○村00○00 號0號信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許興揮等間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24日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4年度重國更一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受相對人不法侵害,身心均痛苦異常,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駁回上訴之違法裁定等語。

二、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經查,抗告人不服原法院民國114年11月14日所為114年度重國更一字第1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並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原法院於同年12月2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上開裁定於115年1月5日送達抗告人,惟抗告人未依限繳納,有送達證書、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考(見原審卷二第41頁至第49頁),則抗告人之上訴並不合法,原法院依前揭規定駁回其上訴,要無違誤,抗告人抗告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附註:再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再抗告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代理人。

再抗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及前項情形,應於提起再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再為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如委任律師提起再抗告者,應一併繳納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王 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5年度國抗字第1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