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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邱泰錄高瑞聰王琁

聲請人
王佩泓 指定送達澎湖縣○○鄉○○村00○00 號0號信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許興揮等間國家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5年2月24日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4年度重國更一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14年度重抗字第15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得向受訴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9條固有明文,惟當事人已繳納裁判費,其聲請訴訟救助自無必要,即無准予訴訟救助之實益(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31號、113年度台聲字第45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對原法院114年度重國更一字第1號判決表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依限補繳二審裁判費,經原法院於民國115年2月24日裁定駁回上訴,聲請人復對前揭駁回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暨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惟聲請人已於115年3月5日繳納抗告裁判費1500元,有原法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稽(見卷第19頁),自無准予訴訟救助之必要,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王 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5年度聲字第13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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