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3號
- 聲請人
- 王佩泓 指定送達澎湖縣○○鄉○○村00○00 號0號信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許興揮等間國家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5年2月24日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4年度重國更一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14年度重抗字第15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得向受訴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9條固有明文,惟當事人已繳納裁判費,其聲請訴訟救助自無必要,即無准予訴訟救助之實益(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31號、113年度台聲字第45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對原法院114年度重國更一字第1號判決表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依限補繳二審裁判費,經原法院於民國115年2月24日裁定駁回上訴,聲請人復對前揭駁回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暨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惟聲請人已於115年3月5日繳納抗告裁判費1500元,有原法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稽(見卷第19頁),自無准予訴訟救助之必要,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